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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某某·苏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 ,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241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 住新疆伊宁市塔什库勒克乡新路街****号(城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9月13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8月30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酒后驾驶新F6T***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巴什巴格街伊河苑向东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并出具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116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 :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86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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