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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某某·热合不都)(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XXXXXX74,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XX村1组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艾X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15时,被不起诉人艾XX盗窜至哈密市伊州区XX村一队XX砖厂内偷了一台三相异步(Y225L-4)型380伏22千瓦电动机,一台龙腾牌三相异步(Y200L2-6)型380伏30千瓦电动机,装在自己的三轮电动车上,藏匿于自己的哈密市伊州区XX村XX葡萄晾房。赃物已追回。哈密市伊州区物价鉴定鉴定为:两台电机共332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一次价值3327.5元。但艾XX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追回,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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