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艾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XXXXXX74,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XX村1组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艾X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15时,被不起诉人艾XX盗窜至哈密市伊州区XX村一队XX砖厂内偷了一台三相异步(Y225L-4)型380伏22千瓦电动机,一台龙腾牌三相异步(Y200L2-6)型380伏30千瓦电动机,装在自己的三轮电动车上,藏匿于自己的哈密市伊州区XX村XX葡萄晾房。赃物已追回。哈密市伊州区物价鉴定鉴定为:两台电机共332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一次价值3327.5元。但艾XX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追回,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