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村委会**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A7****的小型面包车,承载着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王某某、冯某某等5人从平舆县去驻马店给冯某某看病,中午在驻马店吃过午饭后返程。下午15时许,臧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A7****的小型面包车,承载着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王某某、冯某某等5人,沿平舆县G328由西向东行驶至郭楼镇戚坡村路口路段时,车辆撞着公路中间石墩,致使车辆受损,臧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王某某、冯某某等6人受伤,被害人韦某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9】第2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臧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臧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或者不需要判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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