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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能巴某某)(公开版)_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能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6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新疆温泉县**乡***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能某某连续几日酗酒,在前往其妹妹家的途中,进入受害人严某某家,乘家中人员不注意,将受害人放在卧室的一部vivo x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为6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能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能某某不起诉。

温泉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已将扣押的涉案vivo x9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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