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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大连市**街道**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水师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2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水师营街**小区门前附近处,遇执勤交警检查,执勤交警现场对其进行乙醇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执勤交警立即将胡某某带至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以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经检验,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8.90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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