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西省贵溪市上清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9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1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苏*****的小型客车,沿本市龙虎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虎山大道陶瓷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胡某某带至鹰潭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9.76mg/100ml。经办案民警告知其血样中酒精含量后,胡某某于2020年6月2日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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