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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XXXXXXX,东乡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系国外留学在校学生。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广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广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5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新型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管控工作公告中对来自疫区的返临人员报告的义务,2020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乘机到达兰州中川机场。其父驾车将该胡接回家中并告知胡某某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但是胡某某未听从其父亲劝告,未向居住地社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备,多次未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3月10日驾车带妻子马某某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做产检。3月10日广河县公安局将胡某某从国外回境情况通报县防疫指挥部。3月11日,临夏州防疫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9号公告,要求“所有境外来临人员将健康情况等信息向乡镇、社区、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疫情防控工作。”3月12日,广河县防疫人员到其家中,要求其申报出入境情况、居家隔离时,胡某某故意隐瞒从埃及、迪拜入境的情况,谎称自己从北京归来没有出入境,在防疫人员离开后胡某某未执行居家隔离的要求,先后去岳父家、参加同学婚礼、上坟等。3月13日胡某某被集中隔离。3月14日胡某某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肺炎,送临夏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胡某某入境后没有采取传染病防护措施、不遵守新型肺炎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与其直接接触者45人被定点集中隔离,其他接触者88人被居家隔离,所居住的小区被封闭,居民被居家隔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后果。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被迫歇业的部分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未造成新冠肺炎的实际传播,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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