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乡**村**号,现住大英县**镇**街**号**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永逸广场蓝调KTV歌厅饮酒后,次日凌晨30分许步行回家,后其来到大英县蓬莱镇大南街**小区**栋房**栋房之间,驾驶其停在此处平台上的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去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当胡某某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入口时,因无人为其开启通往停车场的栅栏,遂将栅栏进行了损毁。后小区保安代某某巡逻到此处发现栏杆损毁,要求胡某某进行赔偿,双方就此发生纠纷,代某某遂报案。大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胡某某饮酒后驾车,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胡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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