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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57********,汉族,高中文化,宝鸡市渭滨区**热镀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宝鸡市渭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于2020年8月14日被宝鸡市渭滨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渭滨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担任宝鸡市渭滨区**镇**村村委会主任兼村集体企业热镀厂法人代表期间,分别于2011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10月,三次收受热镀厂供煤商赵某某为结算供煤款所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共计60000元整,每次均为20000元。所得赃款用于维修保养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扣押清单、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长安银行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等,证人赵某某、高某某、杜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由监察机关扣押的赃款六万元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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