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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公开版)_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州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县,身份证号码362421********173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吉安县**镇**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村委会主任,家住吉安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赣D*****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沿吉州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口路段左转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2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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