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监视居住。

本案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3时30分,驾驶吉D4****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隔离带开口处,与前方机动车道内行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董某某经梅河口市爱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且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丰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