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3时30分,驾驶吉D4****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隔离带开口处,与前方机动车道内行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董某某经梅河口市爱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且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丰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