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白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9月9日19时左右在林苑之声小区某饭店吃饭时饮酒,同日21时左右,其持B2E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吉******的白色帝豪越野车沿金街进入通江路,向北行驶至矿务局医院,于同日21时20分行驶至鑫源南岭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9月12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3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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