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88,维吾尔族,高中文化,伊宁市惠爱达瓦门诊部护士,住新疆伊宁市胜利北路**巷**号华瑞民怡新居**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13时14分许,肖某某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自伊宁市胜利街**巷华瑞小区**号楼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单元前路段时,将蹲在路边的被害人韩某某碾压,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伊宁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云曦无事故责任。
伊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鉴定人韩某某不排除交通事故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采取救助措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书,赔偿完毕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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