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肖**,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小学毕业,河南省桐柏县人。住桐柏县吴城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宋**、李**在后山发现了一头黑猪,宋**、李**便想捉住黑猪,后二人因未捉到,便叫来被不起诉人肖**和赵**等人帮忙捉猪。后把黑猪放到肖**家饲养。2020年3月15日,张**找到赵**索要被盗黑猪,赵**便带领张**等人到小组稻场内找被不起诉人肖**,被不起诉人肖**承认猪在他家饲养,后将被盗黑猪还给张**,张**通过中间人给被不起诉人肖**等人饲养费600元钱。后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张**被盗黑猪价值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肖**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
3、被害人张**陈述;
4、证人李**、赵**、张**等人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肖**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起诉人肖**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调解、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肖**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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