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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聂某某)(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聂*忠,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三县岭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在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聂*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18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聂*忠驾驶浙C96***号小型轿车在上饶市沿上万高速往弋阳县三县岭镇浪湾村方向行驶时,驶至弋阳县中畈乡芳墩村龙太组路口段时碰撞到行人刘*元。刘*元当场死亡。经弋阳县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聂*忠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忠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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