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6mg/100ml)驾驶辽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石河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聂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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