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聂某乙(已不起诉)于2020年4月23日,在东辽县**镇**村**组家中将自家死因不明的一头牛私自拆解并销售,期间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帮助聂某乙将牛肉运送至清泉集市等地方出售给当地居民食用,共计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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