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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1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邓州市裴营乡玉皇村小耿营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耿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0.89mg/100ml。经邓州市衡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耿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耿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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