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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耿明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99********,汉族,大学肄业,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馨美墅****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6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凌晨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在玛依塔柯时代广场北侧艾尔拉格鲜酿啤酒饮品店喝完酒后,驾驶新******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去众鑫花园南侧八零串串火锅店,后又驾车返回该饮品店,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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