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43********,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中午十二时许,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在家吃了中饭后到其家后面的**山场山脚自留地去挖葛,翁某甲做了大概半个小时的事情,就坐在地上抽烟休息,点了支香烟,烟抽完了烟头就随手一丢,继续挖葛。挖了没两分钟,就发现刚刚休息的地方着火了,翁某甲就立马过去扑火,路过的隔壁邻居(翁某乙)看到犯罪嫌疑人翁某甲在扑火,询问了翁某甲需不需要叫人来帮忙,随后翁某乙就骑着车去通知别人一起来帮忙救火。大概一点多钟翁某甲才被村民扶下山,因扑救山火不慎,翁某甲被火烧伤,随后翁某甲的儿女把其送到玉山县中医院救治。经现场勘查测算,2019年12月5日**山场火灾过火山场总面积1301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50亩,灌木经济林地951亩。过火山场按照森林类型分:商品林面积1051亩;补偿性公益林面积250亩。被不起诉人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75周岁以上老年,且系过失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翁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森林火灾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系初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7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过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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