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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翁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同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大同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同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7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驾驶晋A****8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大同市平城区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魏都大道交叉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南侧路口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推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吕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吕某某当场死亡。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某某某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 书证:120电话受理登记单、大同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车辆保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赔付证明、吕某某家属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4. 鉴定意见:被害人某某某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未检测出乙醇含量,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吗啡成分;

5. 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施救情节,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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