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65********,汉族,大专文化,系福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巷**号。因本案于于2020年3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酒后请代驾司机开车载其回龙岩市新罗区**城**小区后,因停车问题与该小区门卫连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用右脚将连某某踢伤,致被害人连某某的左胸肋骨骨折等伤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连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和被害人连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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