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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65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XX村委会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3时许,泌阳县公安局春水派出所民警在禁渔期巡逻至板桥水库上游泌阳县春水镇罗楼村委大路园东河河段时,当场抓获在河段使用电打鱼器非法捕鱼后准备离开的罗某某。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驻马店市范围内河流、水库是禁渔区和禁渔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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