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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0******,汉族,高中肄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1月18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新乡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89.1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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