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住佛山市南海区XXXXXXXXXX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明知邓某某是以发展三高农业的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身份信息给邓某某办理假身份证(姓名为“叶某某”),并使用该假身份代邓某某与广宁县排沙镇XX村委会的村民签订租山合同。租下山场后,邓某某安排曾某某等人在该山场进行盗采稀土活动。期间,陆续盗采稀土出售,总价值为142.0539万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