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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园**号楼**。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都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杨玛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2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陕D****5的黑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泉路十字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罗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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