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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国)(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罗,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C*****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敬贤路由楠竹山镇往向红村方向行驶,至北岸村路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罗体内血液样本。2020年10月10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罗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1.2729 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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