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街***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C*****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敬贤路由楠竹山镇往向红村方向行驶,至北岸村路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罗某体内血液样本。2020年10月10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罗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1.2729 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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