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号**栋***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时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三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护潭广场路口方向行驶,至雨湖区潭州大道与文星门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2020年11月13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9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