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罗***,****,*****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经****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月间,被不起诉人罗***明知*******发送赌博类信息,仍帮助*****将用于发送赌博短信的电话卡分类,统计电话卡数量,并核实******提供的微信号是否被查封。罗****以挣工资形式非法获利。
经审计,被不起诉人罗***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元。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罗****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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