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宣威市宝山镇**完小校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宝山镇**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文线33公里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27mg/100ml。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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