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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缪贵和)(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宣威市宝山镇**完小校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宝山镇****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文线33公里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2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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