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95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0418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西泽乡西泽村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时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境内沾双线140公里100米处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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