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北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已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童某某供述和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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