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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章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6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7********,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村**路**幢**号。因赌博,于2009年3月1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巽宅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非法使用罂粟壳,于2010年9月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贰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开始,陈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决)经商谋后,在永嘉县**镇**村老人亭对面的小巷里开设赌场,由李某甲提供赌博所用的桌子、扑克牌等,以“押宝”的方式招揽不特定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牟利。其间,董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做宝并参与头薪分成,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充当理手。2019年11月19日,民警查获该赌场,并在现场查扣铁盒1个,赌资人民币480元。经查,该赌场共开设10天左右,每天至少1场,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主动到永嘉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记录表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陈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周某某、陈某丙、张某某、戴某某、李某戊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及同案犯董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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