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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章某某)(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84********,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住浙江省宁海县*******,现住甘肃省迭部县******路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12月30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其父亲等五人到迭部县西河滩川香人家饭馆吃饭,期间,章某某和父亲及王某某三人喝了约一瓶白酒,吃过饭后,章某某于21时35分许驾驶浙B*****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迭部县林海小区沿西河滩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尕派出所三岔路口,左转后从尼傲路(吉祥家园)驶入县城主街道,继续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迭部县人大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了公路北侧路边的树木及花架,导致花架和车辆轻微受损。章某某随后将车辆驶离现场至迭部县北大街支四路,准备用塑料布掩盖车辆时被出警民警查获。经使用呼出型酒精检测仪测试,初测结果为:车辆驾驶人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将章某某带到迭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意见为:从章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5.29mg/100ml。经迭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章某某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造成损失在两千元以下,已主动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和从宽意见,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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