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另案起诉)与被害人杨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后因感情不睦而分手。2018年10月,黄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追偿恋爱期间部分支出并索要赔偿,未果,后唆使或者授意他人以发短信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杨某某及其母亲被害人鲁某某。同年11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报警,民警经电话联系黄某某及其家人和村委,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黄某某不以为然,并教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多次到绍兴越城区皋埠镇怡康公寓7幢504室被害人杨某某、鲁某某的家门口、楼道等地泼油漆、发传单,以威胁、逼迫对方偿还上述钱款,严重影响被害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2019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门口被抓获。案发后,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已获得谅解,系在校学生、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章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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