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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035,汉族,初中文化,宜春市袁某某**社区**宾馆工作,户籍所在地宜春市丰城市********号,现居住宜春市袁某某**社区**宾馆。20206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6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赣B*****小车途经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大道**路口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10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7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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