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六安市金安区**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六安市金安区金都花园北院1号楼2单元301室。被不起诉人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会所附近路段时,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让路人田某某报警,其本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后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7月1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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