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x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01xxx060xxx,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田市xxx路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住新疆和田市xxx街道办事处xx路x号x栋一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7月15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受害人xx把自己没有拔钥匙的电动车停放在新疆和田市建设路老山西面馆门口,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xxx早晨锻炼的时候发现该电动车上面有钥匙,便把电动车钥匙拔走装到了自己口袋里,在转了一圈后又回来将该电动车骑走放到了自己家商店门口。2020年6月11日受害人xxx需要用车的时候发现电动车被盗。该电动车经和田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2300元。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xxx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返还了被盗车辆。被不起诉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返还涉案物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该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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