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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某某)(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未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262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楼-**,2019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至谯城区**大厦二期**楼*单元楼下保安室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是一件双面摇粒绒夹克风衣(MADNESS牌,军绿色)。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包裹内的衣服价值人民币2150元。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到案后,至审查起诉期间,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两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六)6(5)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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