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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家和)(公开版)_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安图县**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镇**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两江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为拉烧柴自用,手持油锯秘密潜入两江镇汉阳村北沟附近国有林地内,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榆树3棵、柞树2棵,驾驶青州柴油三轮农用车运回家中。经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程家和涉案现场位置位于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96林班16小班内,涉案林木权属为国有;涉案林木树种为柞树2棵、榆树3棵,总株树5棵;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2.7435立方米,原木材积2.0322立方米;涉案林木木材价值为1828.98元人民币。

被盗伐林木已追缴并返还。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向白河林业局缴纳两诉两补生态补偿款1828.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油锯一把、斧子一把;

2.程某某询问、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现场勘验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主动缴纳两诉两补生态补偿款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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