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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金神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5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神镇桐香路与丹凤路交叉口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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