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金神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5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神镇桐香路与丹凤路交叉口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