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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酒后驾驶甘KZB680小轿车从隆兴叶坝出发驶往柏林,途经安化派出所被交警查获,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57mg/100ml,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达143.3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行为,但秦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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