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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山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祝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乡**村**山场的田里,把干的杂草收集到一起,之后用打火机把草堆点着,后火苗往山场的方向烧去,因扑火不慎,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头发和面部被烧伤。经鉴定,失火有林地为43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江某某、饶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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