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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某某)(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路**院**幢**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9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L****A的灰色捷达牌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台子区中华路/一统河南路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的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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