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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某)(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30197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系****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6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由**矿去**县途中,行至210国道***三岔路口处时,撞到路边护栏上,车辆侧翻时碰到路边停放的陕B**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反弹回原状。交警在正常出警时对石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论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铜川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99.63mg/100ml。依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判定,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全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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