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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永平)(公开版)_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石**,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某某,住康某某**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0日自首后被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4日被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甘肃省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妻子赵**因琐事与婆婆张**发生口角,后张**找到石**,石**回家后与赵**发生争吵,石**用木棍、电缆线在赵**的腿、屁股、胳膊等处乱打,致赵**全身累计1770cm2挫伤,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的13.6%。经鉴定:赵**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16日赵**书面向本院递交谅解书。

本院认为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67条1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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