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住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2020年7月份间,犯罪嫌疑人柳某某、王某甲将盗窃后的部分鸡、鸭、鹅、狗、水泵放在石某某家,石某某帮助藏匿,后柳某某打电话给收废品的李乙,由李乙将藏匿在石某某家的六个水泵取走。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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