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51岁,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豪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某区某某公路某某村路口至某某镇某某村通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东某某路口北约500米处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884号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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