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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盛某)(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村**组**号。2018年2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弋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2月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开始,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多次在没有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花费14570元在网上购买假冒香烟185条用于出售获利,包括和天下、软中华、硬中华等6个品牌。其中103条香烟被扣押,82香烟被销售,销售金额为20000多元。后经鉴定,该103条香烟价值28072.78元,出售的82条香烟价值27498.98元。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上缴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需要没收的违法所得,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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