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皇某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9********,**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乡**村。于2019年9月20日被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皇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皇某某某,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通过他人卖给高某某的公司,其获利250元。
本院认为,皇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皇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自行书写悔过书、保证书;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涉案的营业执照未被用于非法用途,未开通对公账户,社会危害性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皇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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